案例一
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取名为汇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50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600万元,但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丙以著作权出资,作价150万元。甲、乙、丙三人决定首期出资为250万元,其他各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1)股东之间平均分配利润;(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不得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由股东乙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监事。公司为了拓宽投资,股东会决定将公司
请问:
(1)甲、乙、丙的出资形式和出资期限是否符合
(2)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合法?
(4)公司是否有权向普通合伙企业转投资,转投资的数额是否合法?
(5)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李某是否有权要求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带责任。
案例二
甲、乙、丙、丁开办了一家名为“鹏程”的养猪场,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约定由甲出资金,乙出场地,丙提供运输车一辆,丁出
问题:
(1)甲、乙、丙、丁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
(2)甲是否应当对2007年4月1日的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假设甲有一13岁的儿子,甲的儿子想继承甲的合伙人资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4)丙是否可以转为普通合伙人,丙是否应对2007年4月1日的银行贷款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5)丁与其妻开办养殖场,是否违反
(6)丁是否有权将自己在“鹏程”养猪场的合伙份额质押给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