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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要重点关注的八个考点之一

发表日期: 2007-8-30 12:39:03   来源: 腾讯教育网   作者: zhangss  查看次数:

2.1第一行收入中的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规定  

请参阅教材269页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的内容的解释中包含了“---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所以对于转让有关资产的收入与会计上的规定可能是有区别的,即在会计上我们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支出)”中去的,而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是填入第一行。  

 

2.2第九行“租赁收益”  

请参阅教材270页的规定:除了教材规定的这三类租赁收益(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租金收入)应该在第一行填列外,其他的租赁净收益在第9行中填列,如果是净支出,应该在第25行“租金净支出”中填列。  

 

2.3投资收益  

1.企业前43行并非完全按会计上的数据来的,主要区别在于视同销售及投资收益这二方面。在税法上,以被投资企业会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的时候作为收益的实现,而且在填表的时候应该还原成税前所得。所以这二点与会计上的权益法都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2.4接受捐赠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贷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贷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贷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行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贷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5企业计提的坏帐准备  

如果企业是按应收帐款百分比法计提的坏帐准备,而且计提的比例是千分之5以内的,且经过了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这里其实是没有差异的。如果上述条件中有一个不满足,则是有差异,需要调整的。  

 

2.6查补收入  

注册税务师查补的销售(营业)收入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的,可以作为相关费用的扣除基数。但是如果是税务机关查补的偷漏税是不能作为相关的基数的。  

 

2.7总机构管理费的基数  

总机构管理费的计提基数包括按会计分类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是否包括还原的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营业外收入。可以以申报表的第14行的相关数据为基数。  

 

2.8所得税适用税率是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  

 

2.9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未超过部分的利息也要按不超过金融机构的同期利率计算可在税前扣除的部分。  

 

2.10在填《申报表》的时候,在第18.19行填列的是计入了“费用”中的工资,三项费用数,而不是全部的支出。但是在调整企业的工资,三项费用的时候是从企业总体的角度出发的。(当然,因为现行政策之间会有些冲突,所以在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会先剔除开来的)  

 

2.11请大家参阅《税法二》118页有关这张表的规定,第78行只能根据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亏损后剩余部分的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  

 

2.12  

1.请注意,即使是企业的免税所得也是要在第1-13行的收入中填列的。所以企业的免税所得应该是先行补本年的其他经营亏损的。所以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中是包含本年的免税所得的。  

2.63.64.65行的数据,我可以举例说明:  

如调整后第63行为5万,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为20万,那么请大家参阅赵老师的讲义,在第64行就应该填列5(因为20>5,应该按小的来),那么63-64=0.那么相关是免税所得相当是在补亏。那么第65行就不用填数据了。  

如果调整后第63行为20万,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为10万,那么第64行就应该是10<20,应该按小的来),这样63-64=20-10=10,那么第65行的数据最多为10,如果企业的免税所提为5万,那么5<10,在第65行为5,如果免税所得为15万,那么10<15,那么第65行最多填列10,其他的所得就不用填列了。  

 

2.13  

是的,在国税总局的相关文件中对于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作为广告费处理的,同时,在广告费的处理中必须是符合三个条件的才可以作为广告费2%的比例扣,如果三个条件有一个不符合的,只能按业务宣传费扣除。所以。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应该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的。  

 

2.14  

1.购买国产设备的抵税是在第80行填列。  

2.三新研发费用加扣50%时,有前提条件“盈利企业”,这个“盈利”应由申报表中的第43+44行的数据为准。  

 

2.15对于相关问题,国税总局的文件中规定是:业务招待费是以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基数的,以前没有采用这张新的申报表前,大家对于这一块收入的范围没有明确,所以是以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加其他业务收入为基数的,但是现在新的申报表出来了,已经有了这一栏的数据,那么是应该按总局的这张表的口径执行的。在04年的《代理实务》中第484页第4.业务招待费中已经很明确的说明了的。在04年的注会《税法》中也已经作了很明确的规定了的。  

 

2.1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2.19大家记住在注税考试中除了以下三个退免税外,其他的是不减免企业所得税的  

1.出口退的增值税,2.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3.集成电路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  

 

2.20因为企业的工资超标调整是从企业整体出发的,除了《税法二》教材38页中规定了不能计入计税人员数外,其他的都将形成计税人员数,他们的实发工资都是应该作为被调整的实发工资数。附《税法二》教材38页中的相关内容。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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